任何企业,打开门做生意,从小到大,由弱到强,敢拍着胸脯保证,自家的货源和市场从来没有被窜过货的企业,大抵是不存在的。

窜货,市场发展的良性肿瘤!

原则四: 处罚窜货的目的不是要处罚谁,而是要让这种合作关系能够继续往前走。所以我曾经设立过“窜货三级调解机制”,它的基本操作原则是:能自行调解的就自行就地解决。在现实的操作中,很多窜货可能是无心之过,被窜货方有时候只是需要一个说法和保证。在可能的范围内,让被窜货方满意,就成为这个制度设计的底线。三级调解机制包括三个层面:办事处、大区、总部。办事处内出现窜货,办事处经理主导双方进行调解,若有一方存有异议,可向大区申请复议,仍有异议,可向总部投诉。同一大区的不同办事处间出现窜货,先由两办事处经理进行调解,有异议再由大区进行调解,仍有异议可向总部投诉。不同大区的办事处出现窜货,也是先由两办事处经理调解,再上升到大区,再到总部。一旦到总部,查明窜货属于恶意窜货(冲击核心市场和成熟市场),将一定会遵照窜货处罚制度进行顶格处理并全国通报,鲜有回旋余地。也正因为处罚权一旦到总部,恶意窜货方一定会受到顶格处罚,所以在一二级协商时,都会尽可能在政策范围内,满足被窜货方的要求。由此,厂商之间的关系不会过于紧张,同行之间的脸面也不至于撕破。这样的调解制度在弹性和威慑力之间,取得了非常好的平衡,实践效果很好。【作者:黄润霖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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